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节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述(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七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的董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节 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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