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
第二节 担保的受理及审核程序、审批权限
第七条 担保调查。
(一)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
(3)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5)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
(6)其他重要资料。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财务部应当同时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总经理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补充。
(四)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五)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应当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八条 担保的批准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1)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2)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3)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需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股东会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二)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进一步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及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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