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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7:06:48 股吧网页版
上海汽配: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公司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及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公司的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实施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披露时间依从证监会《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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