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主管的证券部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公司证券部门应当在其首次减持十五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不存在本制度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的说明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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