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以保证、抵押及质押等形式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先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第七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若超出权限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
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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