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芯能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497 号
致: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芯能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
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30 在
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 9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芯能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
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7月14日召开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通知》。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6 日(星期三)上午 9:30 在浙江省海宁市皮都路 9 号
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利忠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
根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芯能转债”之债券持有人。前述全体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债券持有人。
截至债权登记日,“芯能转债”未偿还债券总张数为 8,799,130 张,代表“芯能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879,913,000 元,其中有表决权“芯能转债”未偿还债券总张数为 5,533,270 张,代表“芯能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553,327,000元。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共83 人,代表“芯能转债”未偿还债券张数为 3,526,880 张,代表“芯能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 352,688,000 元,占“芯能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且有表决权的 63.7395%。
除上述债券持有人及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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