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购买由国有大型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公司仅限购买产品标识为 R1(谨慎型、低风险)或 R2(稳健型、中低等风险)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总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 20%,单一银行总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 10%,单一产品总额度不得超过 10,000 万元。
禁止购买除银行以外由信托、券商、期货、保险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禁止理财产品在关联公司间转让。
第三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为控制风险,委托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为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公司有关权力机构审批或授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已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与关联交易相
第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期限、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由于委托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为提高办理效率,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选择,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相关事宜的审批及风险控制。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