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可能知悉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士。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
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事项;
(五)上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前项所述交易中,发生第3项、第4项所述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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