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以及《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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