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7 月 3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中必须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审计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议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协调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下述相关书面资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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