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70-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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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70-1 号
致: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以来源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公告本次差异化分红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的议案》,
并于 2024 年 3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推
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的公告》,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
公告》,截至该公告披露日,该次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实际回购股份
5,062,432 股。根据公司提供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截至 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余额为 5,062,432 股。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根据《回购股份监管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据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疆汇
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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