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长白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津贴的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下属公司签订聘任合同,在公司或控股股东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担任某一职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董事;外部董事是指在公司除担任董事外,不在公司领薪且不在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大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监事包括外部监事和内部监事。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下属公司签订聘任合同,在公司或控股股东公司、或其下属公司担任某一职务并负责管理有关事务的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外部监事是指在公司除担任监事外,不在公司领薪且不在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担任其他任何职务的股东代表监事。
第三条 为客观反映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公司给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发放适当津贴。
第二章 发放方案
第四条 津贴发放对象:
(一) 独立董事;
(一) 外部董事;
(二) 外部监事。
第五条 津贴构成:
(一)独立董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津贴;
(三)外部监事津贴
第六条 津贴水平综合考虑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的工作任务、责任等,同时参照行业惯例。公司设立津贴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 8 万元/年;
(二)外部董事津贴为人民币 1 万元/年;
(三)外部监事津贴为人民币 0.8 万元/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各项制度的规定,遵循勤勉诚信的原则,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违反《公司章程》及各项制度,不得无故缺席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应出席的有关会议,努力提高公司的经营水平和监管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八条 津贴于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任免通过当日起每年计算发放。
第九条 在任期期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因作出违规、违法的决议,或董事、
监事不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谴责或经济处罚,由董事、监事个人负责承担。
第十条 任期内,董事、监事正常原因辞职或非本人原因发生变动的,则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该津贴数额。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办法,报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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