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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0 16:25:19 股吧网页版
江苏华辰:江苏华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性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对董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新上市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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