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有关披露指引的规定,主动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经营性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和/或上交所。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办公地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除依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如相关主体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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