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公司参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经营管理人员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按照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且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
况。
第五条 公司为上述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三章 担保事项的审查与审批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经营情况、信用状况,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六)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七)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八)其他公司认为有需要的资料。
第七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联合法务部,根据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做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经分管部门领导及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提议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评估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综合情况进一步审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补充。
第九条 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的;
(三)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被担保人已进入或可能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被担保人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
(八)被担保人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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