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资产收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总体规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总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组,负责项目的具体执行。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将公司投资预算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协助办理评估、审计、出资手续、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完整全面的财务记录、会计核算等。
证券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相关情况的信息披露工作。行政部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工商登记备案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行为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投资活动涉及的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信息传递、保密等工作要求,适用《公司章程》《子公司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和起草法律文件,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提出:投资项目的发起部门根据项目内容,准备项目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向总经理办公会提报。
(二)审核:由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和起草法律文件。
(三)审定:投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评审通过后,签发书面意见。其中,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需根据投资金额或涉及的资产等情况,提交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事项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中相关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投资事项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中相关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及时披露;
投资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论证,并由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向董事长备案。
第十三条 投资事项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负责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独立第三
方金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投资时,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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