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经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况的,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记录信息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知情人范围等事项,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事项,公司应持续追踪进展,密切关注市场舆情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异常波动情况。
如果出现相关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
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行为的,交易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和解释亦由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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