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 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都有义务协助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上市相关事项的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未经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规定,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十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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