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关连(以下统称“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关联人范围,并按照相应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所有有关持续性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财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连交易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关连人士透过其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利益。有关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或者持续性的交易。上述交易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不论该交易是否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进行。这包括以下类别的交易:
(一)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若按原来签订的协议条款终止一项选择权,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对终止一事并无酌情权,则终止选择权并不属一项交易);或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三)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四)作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或就贷款作出赔偿保证、担保或抵押;
(五)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如以合伙或以公司成立)或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合营安排;
(六)发行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
(七)提供、接受或共用服务;或
(八)购入或提供原材料、半制成品及/或制成品。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及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四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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