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
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4.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8.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
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
加严格的监管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
供给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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