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内部问责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和后果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问责对象”)的问责。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能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是指因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被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情形,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二)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立案稽查的;
(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以及限制股东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五)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
或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六)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监管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七)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的;
(八)因违法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因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
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被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记入诚信档案的;
(十)发生其他违反证券期货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公司向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记过;
(五)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
(六)留用察看;
(七)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八)经济处罚;
(九)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问责对象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确定。
第九条 因问责对象的故意,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问责对象应当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问责对象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由问责对象按比例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问责对象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上级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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