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 3 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 4 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 5 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
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 6 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
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该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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