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
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
公司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
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席位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公司(实际
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
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
状况、营运状况、行业背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
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
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
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
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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