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
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等。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
二个月内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
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
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二)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通过关联交易垄断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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