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并且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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