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投资部是办理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则制度的规定向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
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以及证券投资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出申请的部门、机构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要求的,应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或公司豁免披露申请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驳回的,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各部门、机构应妥善保存上述各个流程的报送材料和往来文件并提交证券投资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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