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设立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6、法律法规、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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