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公司董事选举程序制度,保证股东权力得到充分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对每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的情形,以及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情形。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采用直接投票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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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条 股东会通知中要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会不得阻碍股东依法推荐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和当选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并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说明本次累积投票制选票填写规则。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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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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