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 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5 号指
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市场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拟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都应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为内幕知情
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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