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8 17:24:58 股吧网页版
宁波精达: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部分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宜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结果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条件。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经审计,公司 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东的扣非净利润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为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 年净利润增 160,854,015.70 元 , 比 2021 年 增 长
长率不低于 30%; 120.92% , 其 中 24 年 股 份 支 付 金 额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 2024 年营业收 3,313,228.83 元。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817,536,753.80 元,同比 2021 年增长率为
注:1、“营业收入”、“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 53.15%。综上,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2、上述
“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为 100%。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公司实施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
算依据。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 A、B、C、D 四档,根据
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

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78 名激励对
评价结果 A B C D 象考核结果均为 A,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
个人层面 售比例为 100%;预留授予部分 8 名激励
解除限售 100% 80% 60% 0 对象考核结果均为 A,当期个人层面解除
比例 限售比例为 1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
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