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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4 06:55:40 东方财富Android版 发布于 广东
公司章程相关:
- 股份发行:股份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司可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经股东会决议采取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增加资本,也可减少注册资本。在特定情况下,如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但需遵守相关程序和限制 。
- 股份转让:公司股份依法转让,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限售、减持及变动需遵守相关规定。H股的转让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董事会接受的其他格式,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于香港,供股东查阅,公司也可按规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

对打开国际市场的作用

- 提升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汇聚了来自全球的投资者和企业。剑桥科技在香港上市,能够借助香港资本市场的平台,让更多国际投资者、合作伙伴以及行业人士关注到公司,提升公司在国际市场的曝光度和品牌知名度,为拓展海外业务关系、寻找国际合作机会奠定良好基础 。比如,可能吸引更多国际科研机构、高校等与剑桥科技开展产学研合作。
- 拓展融资渠道:香港资本市场成熟且多元化,能为剑桥科技提供更丰富的融资途径。除了传统的股权融资,还可以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多种金融工具进行融资,获取更多资金用于在全球范围内布局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收购国际相关企业或资产等,助力其国际业务的快速拓展 。
- 优化公司治理:遵循香港上市规则及相关国际标准完善公司治理,使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更加规范、透明,符合国际市场的要求和惯例。这有助于增强国际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吸引更多国际机构投资者的关注和投资,同时也能提升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公信力和竞争力 。
- 便于海外业务拓展:在香港上市后,公司在海外市场的法律合规、财务处理等方面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减少开展国际业务时的障碍。可以更便捷地在海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本地化运营,招聘国际人才,深入了解并满足当地客户需求,进一步提升其在国际光模块、通信设备等市场的份额 。 //@拉萨综合营业部 :$剑桥科技(SH603083)$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规则,打开国际市场
发表于 2025-09-03 18:12:14

公告日期:2025-09-04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根据2025年9月3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会计年度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如临时股东会是因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审批进度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而调整。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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