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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化微: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七、八、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决定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导致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且将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第四条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且将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的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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