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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7:44:03 股吧网页版
江化微: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窗口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其所得收益收归本公司所有,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还可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其他处罚。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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