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
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分散选举数人,按投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或者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章 累积投票程序及具体办法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
东对董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
拥有的投票权数。如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表决权数累计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的最大表决权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如股东对议案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拥有的对该议案的最大表决权数,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表决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该股东所投的该议案下全部投票均为无效。
出现第二种情形,且在现场投票的情况下,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如果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即实行差额选举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如遇票数相同的,则排列在末位票数相同的候选人,由股东会全体到会股东重新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应选的董事,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规定人数的董事为止;如果候选人的人数等于应选董事的人数时,则任一候选人均以得票数从多到少依次当选。
(三)董事获选的最低票数应不低于全部选票数除以候选董事人数的平均数。
第八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投票时向出席会议的股东明确说明前述应注
意事项和当选原则,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出席股东提出的相关问题予以解答,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九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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