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公平信息披露......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5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 5
第二节 定期报告......6
第三节 临时报告......11
第四节 董事会决议......16
第五节 股东会决议......17
第六节 应披露的交易......18
第七节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2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39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39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44
第七章 信息保密制度......44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46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47
第十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48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48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49
第十三章 附则......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可参照适用。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
项。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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