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4
第四章 超募资金的使用......8
第五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9
第六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 10
第七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10
第八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责任追究......12
第九章 附 则......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八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商业银行”)集资金专户存储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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