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阴江化微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含 50%)或未超过 5000
万元(包括 5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0%且将超过 5000 万元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外的融资事项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可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可按要求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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