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3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4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7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9
第六章 附 则......10
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五)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保荐人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如有):
1、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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