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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18:30:32 股吧网页版
万控智造: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203 号
致: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控智造”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万控智造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万控智造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7月10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7 月 25 日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园区万控智造大楼。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5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2.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2.1 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2 修订《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3 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4 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5 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6 修订《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7 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8 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1 选举木晓东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2 选举木信德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3 选举林道益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1 选举颜文俊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2 选举刘裕龙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3 选举程仲鸣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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