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 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及其相关人员;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证券事务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送重大信息的筹划、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在信息尚未披露之前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主要包括: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下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涉及资产置换的除外);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相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7、公司或子公司拟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并先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同一交易类别下的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 1-6
项标准。
(四)与关联方发生的任意形式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上述第 1 项、第 2 项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第3项至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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