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处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教育及专业背景,具有必要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规,能胜任公司经营管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有民主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九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由董事会决定是否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经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合作、合资经营等在内的合同;
(九)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经营工作;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接受董事的质询。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外投资相关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总经理对关联交易相关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总经理对其他交易的审批权限依据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其他制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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