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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通集成:博通集成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9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 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发或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
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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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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