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拆细、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
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坚持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重大事件筹划过程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确认后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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