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规定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位设置、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五)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各自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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