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遵照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支持并协助公司董事会依法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监督责任。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本公司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本规则所指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本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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