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合称“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依据我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定的相关标准界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
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其使用;
(四) 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 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 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机构。
第十条 前条所述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八) 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
(九) 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 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协助相关领导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防范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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