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倍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
“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
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该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
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
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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