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
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
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
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它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它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超过发行募集资金
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应当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
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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