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
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上述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外,公司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应严格遵守《公司章
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财务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防范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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