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禁止买卖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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